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庐山项目区永宁河路南段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13545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庐山项目区永宁河路南段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13545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9号.docx】 附件【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9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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