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耿文森、曹光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4〕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耿文森、曹光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耿文森、曹光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耿文森、曹光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拟对耿文森、曹光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耿文森、曹光菊持有位于沂水县东城、沂河路以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71平方米,其使用权于2022年9月26日期满。我局拟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耿文森、曹光菊使用,宗地编号CB(存)-2024-3号,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13013GB00323W00000000,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20年,容积率2.0-2.9,建筑层数1-2层。
具体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