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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日期: 2024-01-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4〕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院东头镇院夏路以西,山东蒙山龙雾茶业有限公司以北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原沂水县烟草公司院东头烟站)使用的80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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