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王恩民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1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公家疃村王恩民使用的20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沂水县人民政府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与王恩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23〕1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王恩民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1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公家疃村王恩民使用的20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沂水县人民政府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与王恩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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