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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文号: 沂政办发〔2023〕58号 成文日期: 2023-11-02
发布日期: 2023-11-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沂政办发〔2023〕5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3〕8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县2023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三、严格备案程序。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docx
附件【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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