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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3〕38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昌路以北,长寿街以西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55637平方米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22066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原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11280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党校9627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原沂水县对外贸易综合公司6341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沂水县人民检察院6323平方米(含部分房改房用地),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docx
附件【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老干部局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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