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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鲁财税〔2020〕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11
发布日期: 2022-12-11 效力状态: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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