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鲁财综[2007]11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07-12-05
发布日期: 2007-12-0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考试收费项目的函》(鲁人字〔2007〕10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对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招聘考试试卷、租赁考场、聘请专家评审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征收。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