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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沂政字〔2021〕167号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沂政字〔2021〕167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相关请示事项,请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请示


县政府:

为深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充分满足群众改善居住条件需要,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满意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拟将我县安置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上市交易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比例,调整为出让地价的10%(保留个位数,只进位)。以往文件内容与本请示不一致的,以本请示为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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