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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摘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7〕26号 成文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4-0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摘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26号


沂城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沂水县公安局《关于提请对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 灾隐患摘牌的报告》(沂公字〔2017〕第26号),县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对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合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关于印发<重大火灾 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徐兴会经营的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摘牌,特此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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