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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7〕20号 成文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3-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产抵押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依据 《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公证处为相关财产抵押登记机构。

财产登记范围如下:

一、位于农村的个人合法私有房产。

二 、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土地租赁权。

三 、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形成数量规模的猪舍、鸡舍、牛舍、羊舍、种植大棚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 除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之外的自然人、非公益 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器设备、特种车辆等。

五、企业自建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厂房、办公室等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

六、 法律规定可作为担保,但无法定登记部门或目前未纳入登记管理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规定范畴进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 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其他财产抵押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自发文之日起,县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抵押 登记,并与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建立健全公证抵押流程,既 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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