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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电焊条厂家属院及张道民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1〕36号 成文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3-2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电焊条厂家属院及张道民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1〕3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西路以南、顺天河路以东原沂水县电焊条厂家属院及张道民等个人房改住房使用的1974.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附件:原沂水县电焊条厂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沂水县电焊条厂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张道民、张建丽、王超、唐兆华、王凤元、李乐元、李守燕、杜中花、魏洪录、张义成、麻源泉、王加会、刘欣国、徐厚忠、刘念文、段发东、孙洪祥、李金泉、姚庆亮、刘扬福、王凤高、黄顺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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