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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21〕24号 成文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1〕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香山路以北、文华路以西,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及王晓梅等个人房改住房使用的1254.4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附件: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沂水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王晓梅、赵立金、武 娜、宋茂庆、武传华、董云莉、孙秀玲、代存贵、鞠风喜、黄海强、王宗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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