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8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小沂河北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595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颁发的沂国用(2015)第6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87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17-10-21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8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小沂河北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595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颁发的沂国用(2015)第6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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