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9〕50号 成文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0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Ⅰ类燃料组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等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在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Ⅱ类燃料组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