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许家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7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许家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南一环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国有建设用地45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14)第3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7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9-09 |
发布日期: | 2017-09-10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许家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7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许家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南一环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国有建设用地45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沂国用(2014)第3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关闭窗口】 |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