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4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1432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鲁(2017)沂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930号不动产权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文号: | 沂政发〔2017〕40号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4-0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4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1432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鲁(2017)沂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930号不动产权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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