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沂水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沂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沂水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办发〔2021〕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沂水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沂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沂水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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