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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朱富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7〕34号 成文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4-0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朱富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7〕3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房地产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朱富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5.46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15.46平方米(本宗地共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61.02平方米,实测面积661.02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同时注销该宗地范围内的鲁(2016)沂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326号不动产权证书。以上661.02平方米范围内其他住户交易时按本次批准的收回决定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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