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2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石埠官庄村,原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167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文号: | 沂政发〔2020〕2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2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石埠官庄村,原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167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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