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花岗石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4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花岗石厂位于县城区信合家园以东、第三实验小学以南62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1996)字第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19〕4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花岗石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4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花岗石厂位于县城区信合家园以东、第三实验小学以南62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1996)字第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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