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4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小仓路以北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19〕45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4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小仓路以北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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