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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为潘拥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42号 成文日期: 2016-08-26
发布日期: 2016-08-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为潘拥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沂政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组织安排,2014年8月,潘拥军同志从省国土资源厅到我县挂职,担任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分管政府法制、统计、应急管理、国土资源方面的工作。

潘拥军同志在我县工作期间,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忘我的敬业精神积极投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认真负责,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展现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优良风范。挂职期间,积极为全县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注重把专业知识与挂职工作相结合,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在提升我县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水平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潘拥军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潘拥军同志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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