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2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泉庄镇泉庄村,原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碳场、饭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341.7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号: | 沂政发〔2019〕26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2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泉庄镇泉庄村,原沂水县泉庄供销合作社碳场、饭店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341.7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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