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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泉庄收储站)及泉庄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9〕​28号 成文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4-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泉庄收储站)及
泉庄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9〕2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沂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收回位于泉庄镇驻地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泉庄收储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613平方米、泉庄粮油管理所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267.5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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