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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广源塑料厂等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24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3-0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广源塑料厂等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2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广源塑料厂等单位及个人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9393 平方米,其中沂水县广源塑料厂 14671 平方米、青岛亿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387平方米、张洪升7335平方米,同时注销收回范围内已颁发的沂国用(2004)第805号、沂国用(2007)第069 号、沂国用(2004)字第711号、沂国用(2003)字第9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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