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茶庵、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裕丰路以北,沂城街道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05平方米,沂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文号: | 沂政发〔2020〕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茶庵、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裕丰路以北,沂城街道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05平方米,沂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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