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原沂水县纸板厂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3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文号: | 沂政发〔2016〕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原沂水县纸板厂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3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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