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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号: 沂政发〔2016〕4号 成文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1-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城街道办事处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西、北一环路以南,原沂水县纸板厂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3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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