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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8〕25号 成文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4-0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对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一、限转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限转要求: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本地居民(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 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 2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满 3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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