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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碧水明珠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并摘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6〕59号 成文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08-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碧水明珠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并摘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59号


沂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沂水县公安局《关于提请对沂水县碧水明珠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摘牌的请示》(沂公字〔2016〕第14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碧水明珠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已全部整改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沂水县碧水明珠足疗店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并摘牌。下步工作中,沂城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特此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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