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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3〕111号 成文日期: 2013-12-23
发布日期: 2013-12-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发〔2013〕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将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我县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收缴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每年3月底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全部到位。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省市统一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4%,县财政承担16%。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即补。对选择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选择500元、6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选择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5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50元;选择2500元、3000元档次的,补贴55元;选择4000元、5000元档次的,补贴6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县财政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按省政府统一标准执行,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对缴费累计15年以上的居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为计发系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余额外,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待遇领取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乡镇经办机构和各村(居)委员会每年要在规定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规定领取的,继续领取。复退军人回乡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县政府按最高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已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运行,并逐步实现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要加强乡镇人社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努力提高全县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沂政发〔2010〕96号)和《沂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沂政发〔2011〕94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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