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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1〕46号 成文日期: 2011-04-08
发布日期: 2011-04-09 效力状态: 失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沂水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规划绿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规划建设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管、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与调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进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县城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县城规划区内已建成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绿线核定。未达绿线管理规定要求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范围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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