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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社局等四部门《沂水县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1〕111号 成文日期: 2011-07-31
发布日期: 2011-08-01 效力状态: 失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人社局等四部门《沂水县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制订的《沂水县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沂水县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确保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水县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技术能手。

第三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沂水县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委员会由县人社局、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沂水县技术能手从县级以上(含县级)技能竞赛产生,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批准并公布。

第四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

1.全县各类职工;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4.职业技能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多次在国家、省级、市级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五条 沂水县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1.符合第四条的1、2项条件;

2.国家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0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市级一类竞赛前6名、二类竞赛前3名,县级一类竞赛前2名,二类竞赛第一名(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程序为:企业直接推荐(设有技师工作站的企业由工作站推荐),县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请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 沂水县技术能手申报程序为: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单位推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沂水县技术能手申报表》;

2.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八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20人左右,由县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并公示;沂水县技术能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30人左右。

第九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00元;沂水县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核准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得与其它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沂水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实行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取消其今后参加此项评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县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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