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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2〕133号 成文日期: 2012-12-18
发布日期: 2012-12-19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沂水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等营业性场所(以下统称“网吧”)。

学校、公共图书馆、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读者等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经营性上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合理规划、总量控制、从严管理、规范秩序”的原则,鼓励各类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网吧监管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网吧监管所需的日常办公、宣传培训、举报奖励、网络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应认真履行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并牵头组织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对群众举报和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进行查处取缔。

工商、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应发挥网吧监管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法对网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制定检查标准,建立管理档案,完善检查制度,对依法设立的网吧实行长效性分级管理量化考核;严格落实入场登记制度,依法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及经营国家禁止游戏、非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现有网吧的年审换证工作,加大在线技术监控力度;成立义务监督员队伍,组建行业协会并加强指导,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负责组织开展网吧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分级管理评级标准,对依法设立的网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A级经营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B级不少于5次;C级不少于10次。

第七条 新闻和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站登载的违规新闻及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论坛及时处理;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的监督检查,规范网吧信息安全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开展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网吧的查处取缔工作;对发现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及时函告县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处理。

第九条 消防部门负责对网吧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网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对变更经营地址和改造装修的要重新审核、验收,检查合格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网吧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依法确定网吧的市场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取缔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经信等部门;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网吧的查处取缔工作。

第十一条 教体部门负责对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上网。

各学校要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约束。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学习条件;校内上网场所应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

第十二条 经信部门负责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对依法设立的网吧提供规范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禁止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提供接入服务;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实时监测网络流量信息,对以非网吧和个人名义申请接入互联网服务、但网络流量异常偏大或一条网线设置多个终端的,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涉嫌无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终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及时函告县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处取缔;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外停止对所有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根据工商、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终止或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网吧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整改,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文明办等部门负责开展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会同各学校定期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座谈会,引导广大青少年正确对待、科学使用网络;引导学校、家庭进一步强化教育监护责任,共同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规范电脑培训和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等学校的监管,对变相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场所,及时函告县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网吧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治理经费,支持建立技术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对网吧监管和治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综合文化站和农村文化大院内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工作,不得对外出租、承包,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农村网络文化市场实施综合监管,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并将查处情况函告县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依法设立的网吧违法违规经营,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一次性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100元奖励。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推行、引导单体网吧实现连锁整合。依法设立的网吧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计算机数量、经营地址(场所)或进行改(扩)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报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并备案。变更地址或改(扩)建后的单机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网吧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并以固定IP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网吧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网吧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网吧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吧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他方式变相进行赌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吧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六条 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对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年龄是否满18周岁为准。

第二十七条 网吧应建立上网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对上网消费者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信息进行核对、登记。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实行身份证刷卡开机制度,网吧经营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营业期间必须开机摄录。摄录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网吧应在证照监管公示栏内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电子警示提醒标识。

第三十条 网吧负责人应自觉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网吧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网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网吧应自觉接受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监督及其他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接受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将网吧管理纳入文明城市考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学校利用网络资源(包括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进行网吧经营或者以出租、承包形式变相进行网吧经营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由监察、教体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对管理不严、使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内进入网吧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和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网吧继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以及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外为网吧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网吧监管工作中不积极、不配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监管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贿赂或乱收费、乱罚款的,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充当”保护伞”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以辱骂、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拒绝、阻碍有关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第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对一年内第二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对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网吧,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第一次发现超时经营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二)对一年内第二次发现超时经营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对一年内第三次发现超时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一年内第四次发现超时经营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网吧,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0人以下(含10人)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10人以上的,每多1人加罚200元;

(二)对一年内第二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0人以下(含10人)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10人以上的,每多1人加罚500元;

(三)对一年内第三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责令停业整顿30

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一年内第四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网吧,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一年内第一次发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二)对一年内第二次发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三)对一年内第三次发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一年内第四次发现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拒绝安装或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卸载监管软件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拒绝安装净网先锋网络文化管理系统、文化市场稽查信息平台软件、视频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年内第一次发现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卸载监管软件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第二次发现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次发现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一年内第一次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第二次发现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次发现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不少于60日)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在60日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对营业时间内营业场所安全通道锁闭、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的,营业场所使用明火或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允许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条例》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网吧内发生治安事件或安全事故的,由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禁止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以上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利用网络游戏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对擅自设立网吧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网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依据《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或向其租赁场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县经信部门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已告知仍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租赁经营场所的,由县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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