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水县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3〕107号 成文日期: 2013-12-09
发布日期: 2013-12-10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3〕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沂水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沂水县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工程”)实施年限为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实施范围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 标准化工程主要分为以下两类项目:

1.校舍改造类项目,以改扩建、异地新建为主。包括建设改造教室及功能室、运动场地、学生宿舍、餐厅、围墙、校门、厕所等附属设施。

2.教育装备类项目,以“填平补齐”为主。包括更新配备课桌凳、图书资料、教学器材等。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标准化工程顺利实施,对相关责任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纪委、监察局:负责标准化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包括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使用、合同履约、手续办理以及财经纪律执行等;负责对相关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宣传部:负责标准化工程的宣传报道、经验推广等工作,营造尊师重教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绩考办:负责对建设项目全程跟踪督察考核,及时发现、反馈、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教体局:负责标准化工程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项目推进和教学设施配备;负责迎接省市工作评估验收和省级规范化学校争创工作。

住建局:负责学校整体布局及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审批;负责项目施工放线、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手续办理;会同政务大厅管理办组织工程招投标。

财政局:负责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会同县教体局做好教学设施、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解决学校建设用地选址、测绘和有关手续的办理;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放线工作。

政务大厅管理办:负责工程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建设规费标准落实等。

审计局:负责对标准化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档案局:负责标准化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五条 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工程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定期组织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对辖区标准化工程负总责,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标准化工程要与当地总体布局、建筑风格、社区建设、校安工程等统筹结合,相关建设要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杜绝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 各乡镇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学校内部布局和校舍图纸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完成后交县教体局对建设面积等进行核实,之后报县规划局审核并组织上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按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开工放线等。

第九条 标准化工程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程序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建设投入部分由乡镇财政负担。

第十条 各乡镇要按照“安全实用、功能齐备、勤俭办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利用现有校舍和设备资源,确保建设改造一处达标一处。上级补贴资金按照核定的面积拨付各乡镇,超出核定面积部分所需资金由乡镇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手续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标准化工程手续办理,相关收费按县里的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程涉及的基本建设和采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承担标准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揽工程项目。严禁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把建材入场关,主要建材和预制构件等必须经检测试验质量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物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标准化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县财政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程项目县乡财政投入承担范围:

1.县乡按财政体制分担的项目:教室及功能室、餐厅、水冲厕所、学生宿舍、塑胶操场、碳渣操场等6个建设项目。

2.县财政全部承担的项目:信息化设备(包括教师用微机、学生用微机、班班通设备)购置、音体美卫器材购置、学生餐厅设备购置、县直学校实验仪器购置、各项行政审批费用。

3.各乡镇承担的项目:场地租赁、学校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勘察、监理、预决算、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4.各学校承担的项目:课桌凳、乡镇学校实验仪器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1.按县乡财政分配比例奖补。

2.按建设面积奖补。建设面积以招投标合同为准,但不得高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建设面积。

3.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中原核定面积的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超出原核定面积部分,纳入均衡发展项目中,按县乡财政分配比例实行县乡分担。

第十九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以招投标合同价为准,但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具体上限标准为:

1.教室及功能室楼房按900元/平方米、平房按650元/平方米。

2.餐厅楼房按900元/平方米、平房按600元/平方米。

3.水冲厕所按400元/平方米。

4.学生宿舍按900元/平方米。

5.400米塑胶操场每处300万元,300米塑胶操场每处200万元。

6.碳渣操场县财政每处包干补助3万元。

第二十条 校舍建设工程奖补专项资金按建设节点分20%、30%、30%、20%四个批次拨付到位:

1.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一批次。

2.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批次。

3.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并经审计后,拨付第三批次。

4.标准化工程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后,拨付第四批次。

第二十一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各乡镇按照工程节点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工程进度及申请,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3.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款项集中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核定的面积为标准向上级争取的奖补资金,按照县乡财政体制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社会捐助资金由受助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乡镇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全额计入乡镇政府投入。

第二十五条 校舍异地新建,原校舍空置的需交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管理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教体、财政、各乡镇及各学校要加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资金用途,提高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学校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质量问题需重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建。返修、重建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乡镇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全程监督,坚决杜绝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备齐工程技术资料和决算资料,签署项目质量保修书,向县住建局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按相关程序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由乡镇出具竣工决算报告报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批,审计部门及时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乡镇和学校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对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沂水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流程

   2.沂水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校舍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关闭窗口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