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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鲜奶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3〕27号 成文日期: 2013-04-27
发布日期: 2013-04-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鲜奶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鲜奶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沂水县鲜奶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鲜奶吧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鲜奶吧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字〔2013〕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鲜奶吧,是指从事现场制售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鲜奶吧开办者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鲜奶吧所用生鲜乳应当全部来源于畜牧部门审核通过的直供牧场。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鲜奶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畜牧、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鲜奶吧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开办鲜奶吧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向直供牧场所在地畜牧部门提出审核生鲜乳直供牧场申请。直供牧场在县内的,由县畜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生鲜乳直供牧场审核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直供牧场不在县内的,鲜奶吧要向直供牧场所在地畜牧部门索取生鲜乳直供牧场审核意见书。

(三)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出具鲜奶吧审核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合格的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和畜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强对鲜奶吧的监管,依法对鲜奶吧开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经许可开办的鲜奶吧,由县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领域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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