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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4〕25号 成文日期: 2014-03-31
发布日期: 2014-04-01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沂水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

(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照要求接入城市系统。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的程序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报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件的附件、附图及复印件。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和验线、复验结果通知单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5、多角度拍摄的建设工程照片若干张(附电子版)。

6、其它有关材料。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报送资料齐全且达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规划竣工核实。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函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待整改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或者拆除违法建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距离等。

(二)建筑单体。各单体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高度、风格、外装用材、色彩等。

(三)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位数量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同功能用地分配比例等。

(五)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规划许可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图中标明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包含项目周边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二)测量成果表:表中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性质、层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室内外标高、建筑檐口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三)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四)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版资料。


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的计算规则


第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面积的数值。

(一)单体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误差应低于3%(含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的,建筑面积误差应低于2%(含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的,建筑面积误差应低于1.5%(含1.5%)。

4、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误差应低于1%(含1%)。

(二)建设工程累进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三)建设工程容积率在允许范围之内,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对超面积部分补缴相关费用后,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工程容积率在允许范围之内,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对超面积部分补交相关费用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容积率要求范围的,按照住建部、山东省有关容积率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测

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

(一)单体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高度误差应低于0.1%(含0.1%)。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误差应低于0.05%(含0.05%)。

3、100米以上的,建筑高度误差应低于0.02%(含0.02%),总误差不得超过1.0米(不含1.0米)。

(二)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当前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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