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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9〕30号 成文日期: 2009-03-16
发布日期: 2009-03-17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水县首席技师,是指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各行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善于革新发明,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的相关企业选拔。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确认10人,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总工会、财政、经贸、人事等部门组成沂水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为:县内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以中青年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七条 首席技师选拔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

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县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或者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省市县“有突出贡献技师”、市县“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企业、单位从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推荐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条 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企业、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沂水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拟确定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县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300元;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纳入沂水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县情市情省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县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与生产、技术革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应承担公共建设技术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方法;承担“名师带徒”任务,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沂水县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技术革新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到县外的,可以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县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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