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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4〕56号 成文日期: 2014-08-12
发布日期: 2014-08-13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4〕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沂水县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境内从事工程运输作业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 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条 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和记满12分纪录情况。

第五条 县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建筑垃圾、土方沙石等运输业务应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运输。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10日将运输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审核。

第六条 通过县住建部门审核的承运专业公司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沂水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承包合同;

(二)建筑垃圾处置证(土方沙石运输业务不需提供);

(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明细;

(四)运输行驶时间、路线。

第七条 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按年度联合对专业公司运营情况,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住建部门:严格建筑垃圾、土方沙石运输源头管理;规范招投标合同范本运输协议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超限、非法运营违法行为;督促从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依法对专业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业车辆实施全天候监管;依法查处组装、改装和无牌照证件工程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车辆、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格、作业时间路段进行备案核查。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监管;审核发放《沂水县工程运输通行证》;加强运输作业情况监控。

安监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做好专业公司、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监管。

绩考办: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专业公司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相互推诿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车辆运营及为违规车辆请托说情等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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