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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5〕92号 成文日期: 2015-12-18
发布日期: 2015-12-19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沂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县外贸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促进外贸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就鼓励企业外贸进出口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在我县注册并照章纳税,且外贸进出口数据体现在我县的外贸企业。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额。对2016年度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超过100万美元的,对超过1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100元人民币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超过100万美元的,对超过1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50元人民币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跨境电商。2016年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本地产品额度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额较上一年度新增超过100万美元的,对超过1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100元人民币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2016年度企业参加境外参展会、推介会所发生的展位费、推介费和参会人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展会、推介会等数量不超过3个):展位费、推介费扣除上级已补助部分,剩余费用县内按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参会人员费用每人每次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展会最多补贴2人)。

五、鼓励设立外贸经营主体。对2016年在县内租赁写字楼从事对外贸易且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外贸公司给予30%的租金补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补贴3万元;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最高补贴6万元;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最高补贴10万元。

六、鼓励引进外贸专业人才。对外贸企业2016年度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翻译类外贸人才,且工作满半年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贴。

七、设立对外贸易先进企业奖。按照2016年出口额+进口额×50%的计算方式,对企业2016年度的对外贸易额进行核算,按照数额从高到低,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1万元。

八、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以海关通报数据为准。

九、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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