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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09〕26号 成文日期: 2009-03-13
发布日期: 2009-03-14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沂政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试行)


为增强城市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城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沂政发〔2007〕52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沂政发〔2008〕24号),结合城区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居民住宅补偿与安置

(一)《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沂政发〔2007〕52号)附件1备注第2条中层高(檐高)的重置价格标准调整为:被拆迁房屋层高(檐高)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檐高)0.3米以内的,重置价格不再增加或降低;超出上述范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安置户型界定。所有安置房户型确定为60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四种户型,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三)安置房中车库价格。安置房中车库结算价格,由90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含养殖场)补偿与安置

(一)企业(含养殖场)的搬迁,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经规划许可部门批准同意其选址,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各项手续齐全的合法企业,在规定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将其建筑物、构筑物腾空交予拆迁人的,按地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搬迁后确需重新生产,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企业生产设备搬迁进行评估,给予适当搬迁费用。

三、沿街营业用房的土地补偿

(一)沿街营业用房的拆迁土地补偿,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评估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9年拟改造的片区中商业用地路线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健康东路(后埠东小沂河桥至东环路)1750元/平方米,中心街(沂蒙山路至双成路)2400元/平方米,中心街(双成路至鑫华路)2300元/平方米,双成路(中心街至沂河大道)1750元/平方米,沂河大道(正阳路至沂蒙山路)2400元/平方米。以上商业用地路线价的设定条件与《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沂政发〔2008〕24号)相同。

(二)沿街手续齐全的营业用房因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间较短,致使其土地评估价格低于能替代的手续不齐全(或无手续)的沿街营业用房的土地评估价格时,可参照能替代的沿街营业用房的土地评估价格确定。

四、其它

(一)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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