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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9〕27号 成文日期: 2009-03-12
发布日期: 2009-03-13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沂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应对金融风暴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临政办字〔2008〕140号和临劳社发〔2009〕4号文件精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及基数

(一)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由8%调整为6%,个人缴纳2%的比例不变,缴费基数可按全市平均工资执行。

(二)经营效益一般的企业,企业可按4%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可按全市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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