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沂水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8〕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沂水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九月十五日
沂水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表格后应进行登记,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采取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包括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采取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水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全县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通过“山东.沂水”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ishui.gov.cn)、各行政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信息、监察、法制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及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的内容,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尚未建立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一级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得晚于20个工作日,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至少2年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县信息化中心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做好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发布的技术支持和网站的日常安全运行、维护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设置方便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导航,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网上公开的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在其政府网站设立网页留言、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政府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所确定的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列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