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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5〕58号 成文日期: 2015-08-14
发布日期: 2015-08-15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水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辖区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为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采取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主要事实、申请复议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信访部门等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收到书面或口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受理日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为查清案件事实,经申请人或第三人书面申请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笔录和听证过程中查明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和集体会审制度,具体程序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需向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案件,应在案件合议前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形成审理意见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分管县长审批,分管县长认为需要报县长审批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系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拟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决定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县长出庭应诉,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由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县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和县政府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或律师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县政府或者错案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须提请县政府依照该法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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