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沂水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良好的项目爆破作业秩序,为全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里成立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规范民爆企业运营秩序,对重点项目爆破作业服务流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物价、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民爆企业的监督、指导、管理。
第三条 重点项目爆破作业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参与竞标单位在竞标前向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四条 列入县绩效考核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其它重点项目,项目单位与爆破公司签订协议后,到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纳入全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调度管理。
第五条 对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公司应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在爆破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爆破作业节点计划和爆破施工方案,并上报县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和绩考办。
第六条 除爆炸物品实行统一定价外,爆破服务费由项目单位与爆破公司进行协议定价后报县物价局备案;双方对爆破服务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应按照确定的节点计划进行施工,如改变节点计划须报经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批准。无特殊原因爆破作业落后节点计划的,爆破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立会商协调制度。对影响项目工期进展的爆破工程,重点项目爆破作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会商分析,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责任情况提出对有关单位或企业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加强对重点项目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手续完备需爆破施工的重点项目,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爆炸物品的审批工作,并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控;经信、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实施作业,依法严肃查处违反爆破作业规程的行为。
第十条 严格做好爆破作业企业认证管理工作,完善爆破市场竞争机制,引导有资质的民爆企业进入沂水市场开展业务,为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