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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07〕54号 成文日期: 2007-09-23
发布日期: 2007-09-24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7〕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沂水县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城市重点项目的有序、高效、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重点项目,系指由建设、交通、水利等政府部门和经济开发区承担,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其它城市重点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翻建、维护、装修和拆除)。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规划编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编制道路、燃气、供热、通讯、电力、供排水、环卫、绿化等专业规划和城建项目近期实施规划。

第四条 项目提出。根据专业规划和近期实施规划,本着“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提报下一年度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提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设方案、支出概算等基础工作,并报县财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 项目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报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及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的支出概算,报县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工程,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现状制定具体方案,按以上程序报批。

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预算的,要严格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六条 对批准的年度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项目都要确定一名包扶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班子、一个督查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班子在包扶领导的带领下,负责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等工作,办理立项、土地、建设、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确保项目审批程序合法、投资概算真实合理。需向上级争取立项或资金的,由项目工作班子全程办理。

第八条 城市重点项目工作班子要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等投资概算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沂水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工前审计。

第九条 对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计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等,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全部实行招投标。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由项目工作班子组织,设备材料供货单位招投标由财政部门组织,审计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选择、委托和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有关责任单位制定,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经县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各重点项目招投标统一在县招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委托由中介招标机构或相关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财政部门与确定的审计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完工期限、验收办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订立10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监察、财政、审计、检察、公证等部门、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内容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成立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和施工管理、招标采购、材料验收、质量监督、后勤保卫等相应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城市重点项目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要搞好全程记录,并将实施记录提报财政、审计部门。

财政、审计部门要向城市重点项目派驻监督员,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对建设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工程监督员、审计监督员负责按规定记录、签证建设情况,对隐蔽工程、造价调增、设计变更等进行重点监督,并将签证记录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建设、环保、消防、国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沂水县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约定,按计划、

按用途、按进度及时提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由有关人员和项目法人签字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工程实际进度和工程资金申请,

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兑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决算审核制度。工程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建设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不得相互挤占,间接费用要严格预算,不得超支。审计费、监理费等要在项目完工并出具报告、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支付。


第六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一条 检察、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重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对程序、质量、财务等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二条 要在项目现场设立施工公示牌,将项目概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要在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曝光违规单位,通报违规问题,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城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的实施主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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