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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15〕80号 成文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5-11-11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县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水和谐使者”,是指县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沂水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沂水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水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服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沂水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情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沂水和谐使者”的选拔。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沂水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从本乡镇、本行业所属单位、社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推荐申报“沂水和谐使者”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水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乡镇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水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沂水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三条 “沂水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沂水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沂水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水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沂水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沂水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沂水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沂水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水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沂水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沂水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4日。

备注: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沂政办发〔2022〕34号)要求,该文件有效期延至2024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印发“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docx
附件【关于印发“沂水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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