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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1〕1号 成文日期: 2011-01-14
发布日期: 2011-01-15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膨胀规模,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划型管理

贝步1、对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以其规模、经营业绩及上年度实缴税金额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型排序。原则上,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为本县中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为本县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子公司不单独考核。

2、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年度大型企业行列。

3、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年初根据企业实缴税金或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情况确定当年度大中型企业范围。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设立财政贡献奖。分别设立基数奖、超基数奖。基数奖以企业当年实现地方可用财政收入50万元为基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以100万元为基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

1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金2万元。企业当年度实现地方可用财政收入较上年度下降的,按下降的比例相应扣减基数奖金额。超基数奖以企业上年度实现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当年度完成超基数部分,按10%的比例计提超基数奖。

5、设立投入发展奖。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

万元以下,且当年完工投产的重点技改项目奖励现金1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的0.1%;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奖励0.2%;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0.3%。由受益财政负担。

6、设立扶持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基金,并逐年增加,连同超基数奖一起设立专项基金,集中使用,支持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资金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完工后,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重点技改项目(外汇投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22%;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25%;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50%。担保补贴:重点技改项目贷款由沂水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担保且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照担保额给予贷款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奖金数量为专项基金总额的3%。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原则上是当年度上缴税金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增幅,且对县财政贡献大的企业。

7、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培养产业经济。

8、鼓励乡镇培育规模企业。乡镇每新发展一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乡镇5000元。

9、企业退城进园的,原企业使用土地依法变更为商住用地,政府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企业入园项目按期投产的,给予土地纯收益10%的奖励。为支持企业融资,对有退城进园计划的企业,预先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变更取消。

10、对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凡注册新公司、进行独立核算的,享受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在原厂区建设、不注册新公司的,按新增产能实现税收享受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

三、鼓励财政金融创新

11、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企业过桥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解决产业提升工作瓶颈问题。

12、政府出资或控股的资产运营公司,对具有基础配套功能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以企业资产作抵押,有条件的参与或提供担保。

13、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效开展业务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法人金融机构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新设立担保机构、县外担保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并有效开展业务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设立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促进加快金融投放,对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

四、鼓励企业资本运作

16、县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有

选择地对拟上市公司参与不高于5%的原始股本。

17、企业按规范新设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入全县上市企业资源库的,规范运作满一年,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股份

公司,县外进入的资金占总股本51%或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规范运作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8、企业在改制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产权(含无形资产)过户,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拟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上市成功后,土地出让政府纯收益部分的50%支持企业,项目所涉及的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3年内减半征收。

19、拟上市公司因上市需要,审计调帐所增税款需补缴的,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企业股权调整而发生的个人所得税项,

上市前挂帐,上市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纳税人。企业因上市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产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纳税人。

20、境内外IPO首发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境内外以间接方式上市的企业,股权比重不低于30%的,或进入董事会成为第一大股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境内三板(含天交所、中关村等)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含增发、扩股)成功,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对公司股东和高管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在融资入境后兑现募集资金奖励)。

21、企业间并购联合,需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上缴的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自并购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以两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之和为基数,加计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平均增幅后,多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22、新获得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省级的奖励5万元。

23、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万元。

24、企业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年内经鉴定为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10万元,省级的奖励3万元。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对企业主创团队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25、对获得工业技术发明专利并用于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3000元。

以上企业自主创新奖金均由县财政承担。

六、加快企业家培养

26、对入库税金过亿元或年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过50亿元且入库税金过5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县财政给予价值100万元振兴沂水经济特别贡献奖(含税),同时对入库税金过亿元的,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召开庆功大会予以表彰;对入库税金过5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县财政给予价值50万元(含税)的奖励。

27、对当年上缴入库税金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授予“贡献沂水明星企业”称号;当年上缴入库税金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授予“贡献沂水功勋企业”称号,其法人代表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28、县财政每年拨出不少于60万元,建立企业负责人培训、轮训、考察学习制度。统一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EMBA学习,其中,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取得结业证书的,每人补贴学费15000元,其它企业法人代表取得结业证书的,每人补贴学费5000元。

29、优先推荐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等。每年组织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一次体检。

七、鼓励企业引进智力

30、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特殊技术人员(股东除外)等,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核准后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予以补助。

31、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正常运行的奖励10万元。

32、对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生活补贴:两院院士每月8000元,国家级学术带头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学术带头人每月2000元,硕士生导师、博士每月1500元。

33、来我县工作并定居满三年的高层次人才,自第四年合同签定起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两院院士50万元,国家级学术带头人15万元,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或省部级学术带头人8万元,硕士生导师、博士3万元。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34、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当年度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省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园区)的奖励3万元;被市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的奖励2万元。

35、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县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4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授予“沂水县优秀节能成果”称号,并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

36、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超额完成与县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的企业,授予“沂水县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九、优化服务环境

37、大型企业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进行包扶,并实行包扶目标责任制。继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政策落实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

38、成立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的技改项目,建立大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39、对大中型企业实行扎口收费。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核定并予以公示,按照“确定基数,限定总量,收费审批,统一管理”的征收模式,核定当年度全部规费最低收缴数额,在县政府政务大厅

每季度集中收缴,企业不承担扎口以外的规费。

40、开通企业运输“安全绿色通道”,能源原材料运进和产品运出车辆在县域境内畅通。根据企业需要,公安部门在大中型企业设立警务室,派驻警力,维护好辖区治安秩序。

十、附则

41、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荣誉奖励资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事故;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

有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42、本办法第17、18、19、20、27条适用于全县所有企业,其它条款适用于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3、奖金来源除特别注明外,均由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受益财政承担,奖金由县财政统筹后,直接兑现到受奖单位及个人。同一奖项按最高奖励数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44、本办法中涉及的企业贡献财政的地方可用财政收入,不含稽查查补收入。

45、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4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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