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沂水县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分类监管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分析、合理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分类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的评估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控管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投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管理、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 企业分类的认定程序为:
1、企业对照评估标准自评申报;
2、县安委会组织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评估;
3、县安委会审核确认,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七条 根据评估标准现场逐项打分,评估得分为实得分。
第八条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得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第九条 评估时,之前一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最高确定为C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律确定为D类:
(一)评估时,之前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评估标准中所设定的否决项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被省认定为安全标准化一、二级企业的,可直接确定为A类安全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可直接确定为B类安全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已申报安全标准化复评的企业,可暂不进行评估,经安全标准化复评后,根据评定级别确定企业类别;对未被认定为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可通过评估确定为C、D类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类别认定有效期为3年,县安委会依据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低于原定等级的,予以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确定后,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A类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县安委会每年检查一次;B类企业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每半年检查一次;C类企业实行黄牌警告,并每季度检查一次;D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每月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对拒绝整改的D类企业和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企业经确定类别一年后,可向县安委会提出晋级申请,县安委会组织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予以评估,符合晋级条件的,给予晋级。
企业晋级只能逐级晋升,即B类可晋升为A类,C类可晋升为B类;D类企业整改完毕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年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C类。
第十七条 A、B、C类企业,一经发现安全管理水平下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予以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 A、B类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直接降为C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类;C类企业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类。
第十九条 A类企业可作为所属乡镇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同时可作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候选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率缴纳上予以优惠;B类及以下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C类及以下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作为劳模等评选的候选人,并提高其工伤保险费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