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6〕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沂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和《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关于搞好污水处理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我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沂河水污染问题,提高我县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标准: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价格发〔2004〕217号文件的通知》(沂政办发〔2005〕47号)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0.50元/m³;生产及机关办公用水0.80元/m³;经营服务及建筑业用水0.90元/m³;特种行业用水1.00元/m³;自备井取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1.00元/m³。
(二)征收范围:凡在县城规划区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0日-8月15日)。建设、水利、水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企业、经营业户的用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托清底子,登记造册,为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奠定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16日-8月31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范围和具体要求,特别是要宣传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调动广大用水户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全面征收阶段(自9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要按标准要求对城区用水单位、企业、经营业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征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搞好人员培训,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规范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新征收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城区各用水单位、企业、经营业户自觉地按照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水务公司负责征收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县水利局负责征收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确保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切实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要逐步关闭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今后在县城规划区内,一般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同时,加强对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备水源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好地下永资源。
(四)进一步加大征收工作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对拖缴、缓缴甚至拒缴的单位、企业、经营业户要依法进行收取,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